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汉市第三医院) | 发布机构: | 区环保局 |
文 号: | 武昌环改字[2017]9号 | 索 引 号: | 007482532-03-2017-1975005 |
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11日 | 公开方式: | 1 |
内容概述: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院更换了一台新的血管造影机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并已投入使用。 | 主 题 词: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昌环改字[2017]9号
武汉市第三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62520-9
地址:武昌区彭刘杨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晓东
你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院更换了一台新的血管造影机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0月17日);现场勘查笔录(2017年 10月17 日)、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0 月 19日);现场照片(2017年10月 25日)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许可证。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院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补办许可证。2、5个工作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组织复查,如你院拒不执行本决定责令改正的内容,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38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4日